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聘任办法
(经2025年11月14日所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中国科学院大学行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培养字〔2025〕37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推进重点领域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现制定过程工程所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以下简称行业导师)的聘任办法。
第二条 行业导师是过程工程所为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或产教融合推进重点领域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从行业内高水平科研、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中选聘的,参与对应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
第三条 行业导师应与过程工程所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过程工程所导师作为研究生的第一导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
第五条 行业导师须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应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作风正派、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第六条 行业导师应来自行业具有主持和承担重大、重要项目经历和研究生指导经验的技术专家,或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重大工程项目等担任重要技术或管理职位的专家,或来自科研院所,且承担一定级别国家重大专项或工程类项目的高级专家。来自中国科学院系统内科研院所的行业导师数量不超过行业导师总数的 50%。
第七条 行业导师应能够提供研究生从事科研实践活动的场所,确保研究生完成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八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行业导师(以下简称专博导师)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专家。如有科研院所的承担过1000万元及以上国家重大专项或工程类项目的高级专家也可聘任为我所专博导师。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以下简称专硕导师)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职务,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章 遴选与聘任
第十条 过程工程所导师推荐符合聘任条件的行业导师人选,并提交《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专业型硕士/博士行业导师登记表》。推荐行业导师时,需征得行业导师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过程工程所学位委员会审核评议,所务会审核确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业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本管理办法继续审核聘任。
第十三条 行业导师须认真学习研究生培养的相关制度,参加过程工程所组织的相关培训,熟悉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相关流程。
第十四条 每名行业导师指导相应培养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每个年级不超过2名。
第十五条 所内推荐导师承担着与其合作的行业导师的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行业导师名下的研究生由所内导师推荐其他行业导师指导。对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行业导师职责、违背师风师德或学术道德者,实行一票否决,过程工程所有权取消其行业导师资格,并根据法律和国科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行业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主要责任包括:
1.在技术研发、专业实践、职业道德等方面起到示范和监督作用;
2.组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的沟通交流和团队合作能力;
3.参与专业实践类课程或案例库的建设,鼓励参与讲授相关专业实践类课程;
4.引导研究生服务国家需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和工程、职业伦理意识;
5.引导研究生了解行业发展规律、产业发展状况、产业需求、技术需求以及未来发展态势;
6.参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以及开题、中期、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引导研究生解决真问题,对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等提出审查意见,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撰写及其他科研成果;
7.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为研究生未来发展提供建议和帮助。
第十七条 行业导师不得以过程工程所导师或国科大导师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学校和培养单位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行业导师仅负责某个确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当该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或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学业后,则结束指导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行业导师指导情况,课题组可按照所内导师津贴标准给行业导师发放补贴。补贴上限一般为专硕导师3000元/人·年、专博导师5000元/人·年,且不因指导研究生数量累加。相关补贴费用由课题组课题经费负责支出。
第二十条 本聘任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4年起执行的过程发人教字〔2024〕47号文件《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导师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聘任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