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资格复查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 号)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二条 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新增硕导年龄应距退休年龄3年以内。确因工作需要,超过年龄者,经本人申请,由学位委员会审定,报所务会审批通过。研究所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新增硕导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专业的某些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重大的成果。
第四条 正在从事与本所研究领域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二、遴选新增硕导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拟新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及《招收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
第六条 所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均为博导。
第七条 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未能达到基本条件的申请不予通过。通过评议的申请人名单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所发文,即获得硕导资格。
三、原硕导资格撤销
第八条 对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应撤销其硕导资格。
第九条 撤销硕导资格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被撤销硕导资格者今后再恢复硕导资格,需重新履行申请手续,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后方能再次申请硕导。
第十条 博导不参加硕导资格复查,其招收硕士研究生时间与招博士研究生同步。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凡获得硕导资格者且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招收硕士生计划:
(1)目前正在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重要的科研项目;
(2)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3)学生在学期间没有长期出国任务(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研究生,学生答辩时导师必须在国内)。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年龄距退休之日不满3年的,一般不再招生。因教学、科研工作特殊需要的导师,经本人申请,教育处确认,报所学位委员会批准,方可继续招生。批准一次,最多可招生一次。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拟申报招生计划的硕导,每年适时将下一年度的《招收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交教育处;教育处审核汇总经所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编入下一年度招生简章。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硕导资格的审批及其招生计划的审批由所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由教育处负责组织,重要事项报所务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5月起执行的过程发人教字〔2010〕31号文件《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遴选上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所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