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国科学院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过程工程所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过程工程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向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过程所”)申请博士学位,但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过程所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接受学位申请单位,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四条 过程所负责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申请人在提交《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攻读同等学力博士学位报名表》(见附件)后,需通过英语笔试及业务素质面试。 第三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经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即可进行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六条 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前,须完成过程所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成绩合格。 自通过资格审核之日起,申请人须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课程考试不及格,则本次资格审核申请无效。 第七条 申请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以第一作者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五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其中至少应有三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且要求其中至少一篇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并且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满足《过程工程所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须在通过资格审核后的六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 (一)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按照《过程工程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4.申请人必须在过程所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过程所参加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不少于1.5年)。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过程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论文答辩前的资格审查,凡论文达到上述要求,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过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过程所审核: 1.《中国科学院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答辩申请书》一式2份; 2.已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3.博士学位论文; 4.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九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遵照《过程工程所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过程工程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课程考试、学位申请和管理等各项费用,总计3万元,入学缴纳1万元,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后再缴纳2万元。学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处为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申请学位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过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过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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