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资格复查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校发学位字〔2017〕24号)、《中国科学院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发培字〔2018〕154)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遴选上岗博导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博导的职责是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导并非专业技术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获得博导资格者,可按规定报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博导有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期间为在岗。
第二条 博导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有利于凝炼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研究所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
第三条 博导遴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 博导遴选工作应按需设岗,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选拔既有博士学位又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中青年研究员、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专门人才担任博导,逐步改善和调整博导的年龄结构。
第五条 研究所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增博导资格的评审工作,在遴选新上岗博导的下一年度进行原博导的资格复查工作,不断充实研究所的博导队伍,并形成博导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此外对于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专门人才,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按特定程序评审上岗。
第二章 新增博导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具有项目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新遴选的1991年1月1日(含)以后工作的博导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为国家、中科院重要科技项目(参见研究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中课题或重要应用项目(参见研究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至少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协助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好;或承担过研究生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好;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第十三条 新增博导年龄应距退休年龄3年以内(至遴选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三章 遴选新增博导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提交《拟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及《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
第十五条 所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均为博导。
第十六条 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未能达到基本条件的申请不予通过。通过评议的申请人名单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所发文,即获得博导资格。
第四章 原博导的资格复查
第十七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距退休时间不足3年一般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因教学、科研工作特殊需要的导师,经本人申请,教育处确认,报所学位委员会批准,方可继续招生。批准一次,最多可招生一次。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中国科学院大学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为确属“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该导师连续3年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的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博导资格:
(1)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 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8)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条 撤销博导资格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被撤销博导资格者今后再恢复博导资格,需重新履行申请手续,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后方能再次申请博导。
第五章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博导资格者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招收博士研究生计划:
(1) 目前正在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重要的科研项目;
(2) 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3) 学生在学期间没有长期出国任务(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学生答辩时导师必须在国内)。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审批程序:拟申报招生计划的博导,每年适时将下一年度的《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交教育处;教育处审核汇总经所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编入下一年度招生简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博导资格的审批及其招生计划的审批由所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由教育处负责组织,重要事项报所务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4月起执行的过程发人教字〔2019〕37号文件《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遴选上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所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