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培养字〔2024〕52号)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过程工程所”)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导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过程工程所导师的遴选、聘任、招生资格审核与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过程工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研究部、教育处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保证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国科大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道德与规范,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积极参与各类课程教学,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掌握研究生思想状况,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国际视野,培养家国情怀,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强化学术指导,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展创新性工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提升学术道德涵养,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五)注重人文关怀,加强纪律教育。重视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研究生遵纪守法,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六)履行培养职责,精心尽力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招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正确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重视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和社会实践等工作。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导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将学科前沿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中。
(七)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指导研究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科研成果负有监督责任。
(八)积极参与、承担教育相关工作。参加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资格
第七条 具有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过程工程所鼓励导师跨学科联合指导,鼓励形成导师团队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八条 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为过程工程所全职聘用的科研岗位或技术支撑岗位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项目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有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的经历或在国内外协助培养博士生的完整经历。新增博导年龄应距退休年龄3年以内(至遴选当年的12月31日)。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为国家、中科院重要科技项目(参见研究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中课题或重要应用项目(参见研究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六)符合申请学科所属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国科大校学位会对导师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为过程工程所全职聘用的科研岗位或技术支撑岗位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新增硕导年龄应距退休年龄3年以内(至遴选当年的12月31日)。
(四)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专业的某些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重大的成果。
(五)承担在研重要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科研津贴、培养费、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等基本需求;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六)符合申请学科所属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国科大校学位会对导师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导师遴选与聘任
第十条 导师遴选和导师聘任坚持“师德为先、育人为要、择优评选、按需聘任、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基本原则。过程工程所根据国科大安排进行新增导师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与初审。符合申请导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申请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教育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请过程工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过程工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岗位设置情况、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重点考察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实践能力和培养研究生条件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确定通过人员名单,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科群分会秘书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提交审核报告到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导师岗位实行聘任制,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导师聘期5年。期满考核通过者可以申请续聘,期满考核将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导师申请招生资格,原则上应在退休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依据过程工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十四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年度招生的导师,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维护。满足下述条件的导师方具备招生资格:
(一)目前正在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重要的科研项目;
(二)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三)学生在学期间没有长期出国任务(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研究生,学生答辩时导师必须在国内)。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激励
第十五条 新聘导师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参加在岗培训。要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科研诚信、心理学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过程工程所定期组织导师岗位考核,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为完善导师队伍建设、实现动态调整与激励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七条 导师岗位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津贴分配、评优评先、审核招生资格、分配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导师岗位考核的引导和激励功能。
第十八条 建立导师管理负面清单及退出机制。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发生负面清单中列举情况的导师进行调查处理,结果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对于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相关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导师资格。导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工作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在校园内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3.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4.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5.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学术成果故意重复发表;
6.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7.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8.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务;
3.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5.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6.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行为。
(三)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2.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3.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4.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四)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
2.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3.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损害学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
4.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承诺,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参加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5.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社会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2.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3.采取辱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4.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等;
5.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出现严重师生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过程工程所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在满足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为研究生重新确定导师。经调查确认导师有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中国科学院大学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为确属“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该导师连续3年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的招生资格。
第六章 兼职导师和行业导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求,如需聘请兼职导师或行业导师,应严格审核兼职导师或行业导师资格。兼职导师、行业导师不得以过程工程所导师(或国科大导师)的名义从事与研究生培养无关的社会活动或有损国家、国科大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兼职导师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需由一名所内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且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兼职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从严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导师资格的审批及其招生计划的审批由过程工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由教育处负责组织,重要事项报所务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过程工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遴选上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过程发人教字〔2019〕51号)及《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遴选上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过程发人教字〔2018〕16号)同时废止。